发布时间 : 2021-10-12文章来源 : 湖南日报 阅读数 : 1366
摘要 :
五、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十)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整体监督的效能,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修订《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推进清廉湖南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建设,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
(十一)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机制。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修订《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各级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完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提出的审查建议。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制度。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十二)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持续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十三)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明确指定分案的范围和条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行类案及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探索“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健全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机制,建立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健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制度,完善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健全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促进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运用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完善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机制。强化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加大对不当终结本次执行、消极执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非诉执行中违法违规行为等的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建立健全诉讼结果监督案件全面审查制度,健全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制度。探索建立公益志愿者线上线索举报与评估、专业建言等机制平台,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应用平台。完善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信息的共享及线索发现机制。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管辖与审判管辖衔接机制,探索省内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协作机制。出台法院、检察院相互调取案卷的操作规定。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出台全省统一适用的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受理、办理和监督制度,确保检察建议规范、精准并得到落实。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以推进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为重点深化执法办案“三统一”“合成办案”等改革。推行网上执法监管,落实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完善县域警务执法风控平台,加强对执法办案流程的智能化监管。依托侦查监督平台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侦查取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等侦查行为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案件实施重点监督。推进公安派出所专职法制员培养和派驻制度,探索建立“专职法制员+案管室”的案件管理新模式。完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机制和退出执行机制。全面推进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上线运行,完善相关数据汇聚上传机制。严格落实规范异地办案协作、禁止逐利执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深度运用,加强食药环资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和其他执业权利。完善人民法院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以及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等程序。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
六、加强法治保障,夯实法治湖南建设的坚实基础
(十四)强化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完善省、市、县三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制。党的各级组织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法治建设经费保障,提高资金投入和使用效率。
(十五)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化理想信念教育,研究制定新时代湖南法治人才培养实施规划,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工作队伍。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完善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和遴选工作办法,规范遴选的标准和程序。推动深化政法干警分类管理制度和招录培养机制等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转任等制度,健全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完善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效保障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深入推进法学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建设。加强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调查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法治湖南建设专家咨询库,为法治湖南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从业基本要求,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加强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加强公证员梯队建设,激发公证活力。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
(十六)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快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智慧信访、智慧立法等“智慧法治”建设。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逐步建立统一的法治湖南信息平台和地方性法规数据库,推进各类信息、数据融合共享。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各类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十七)加强涉外法治保障。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各项部署,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等院校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推动建立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完善涉外律师人才库,创新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模式,加大扶持和保障力度,分专业领域、不同层次选派涉外律师赴省外和境外交流学习。推动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加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中国-非洲经济贸易合作的法治保障。推进对外法治交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七、强化党内法规制度落实,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十八)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聚焦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因地制宜建章立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按照中央部署开展集中清理、专项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即时清理,及时修改、废止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规范党内法规解释工作。加强和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强化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审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十九)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结合起来,健全和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大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力度,将党内法规作为法治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习宣传解读工作机制。通过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跟踪掌握贯彻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
(二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强化党内法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业务轮训,加大交流学习力度。统筹推进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依托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法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积极开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
八、加强党对法治湖南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统筹抓好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学习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作为重点课程。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高等院校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二十二)加强依法执政。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贯彻落实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各级党委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推动法治建设在关键环节、重点任务、重大改革上取得实质性突破,不断解决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二十三)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研究制定法治湖南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完善法治重大责任事项约谈、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线索移送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求开展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要加强法治湖南建设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法治建设工作,认真落实省委部署的法治建设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本规划,提出可执行、可操作的工作举措,加强与本地本部门相关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衔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省委依法治省办要明确任务分工,抓好督察督办,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部署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来源:湖南日报